欢迎来到广东仪陇商会!
首页  /  商会介绍  /  分会管理

分会管理

广东省四川仪陇商会分会管理办法
粤仪商字【2019】003号

第一条   为了有效整合资源,搭建平台,规范商会分会组织的设立和与管理,充分发挥分会的作用,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  广东省四川仪陇商会现下设深圳市区、龙岗、公明、宝安、龙华、东莞、广州、佛山、惠州分会,是在本商会领导下的会员组织,是本商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再另行制定章程,业务上接受本商会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,按照本商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工作。

第三条   分会名称前应冠以本商会名称。如:本商会在惠州分会名称为“广东省四川仪陇商会惠州分会”。

第四条   分会应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积极主动、独立自主开展活动,但对外开展的重大活动、大型集中会议及相关内容应事先应报本商会同意,事后应报本商会备案。

第五条   分会应积极主动发展会员,并按本商会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会员入会手续。分会吸收会员应及时报本商会秘书处备案。分会吸收的会员均为本商会会员,由本商会统一为各分会会员制发会员牌。

第六条   分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并按照商会章程下设办事机构,并配备工作人员,不得在未经允许情况私设和虚设分会会员职务。分会下设的办事机构名称为秘书处或办公室,在分会会长会议领导下,负责开展日常工作。

分会下设办事机构的工作场所由分会自行解决。

第七条   分会会长、副会长的人选,由分会民主选举推荐,报本商会会长同意产生。分会会长、常务副会长应当同时担任本商会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等职。

第八条   分会秘书长的产生,由分会会长会议研究决定。分会秘书长同时兼任本商会副秘书长。分会会长、秘书长应当协助本商会会长和秘书处完成相关工作。

第九条   广东省内具备以下条件的市可以申请成立分会:

(一)所在市区有30名以上在所在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、有一定规模、经营稳定的企业会员;

(二)向本商会提出申请,提交分会筹备情况报告;

(三)提交拟任分会会长、副会长和秘书长候选人名单;

(四)填报发起单位基本情况表和拟任职务登记表。

第十条   分会会员和本商会会员享受同等的权利和义务。

(一)分会会员权利:

1. 参加本商会和分会的会员大会,有本商会和分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2. 参加本商会和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享受本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;

3. 对本商会和分会的发展提出意见、建议和提案;

4. 对本商会和分会的工作进行监督。

(二)分会会员义务:

1. 遵守本商会章程和分会管理办法,执行本商会和分会的决议;

2. 积极参加本省商会和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
3. 完成本省商会和分会委托的工作;

4. 真实地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信息、资料和数据。

第十一条   分会会员大会是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行使以下职权:

(一)决定分会的工作计划和任务;

(二)制定、审议、修改分会内部管理办法;

(三)制定、审议、修改分会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;

(四)审议会员提案;

(五)决定分会终止事宜;

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二条   分会会员大会原则上每一年召开一次,如工作需要,可随时召开。

第十三条   在分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,由分会会长办公会议履行会员大会职能,负责分会的日常工作,完成政府、本商会委托和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工作。

第十四条   分会应当在每年的12月30日前向本商会书面报告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。

第十五条   分会会员应按照本商会规定的标准缴纳会费。分会副会长以上人员的会费由其本人直接打入本商会帐户,其他会员的会费由分会代收,及时打入本商会帐户。

分会日常活动经费由本商会按收取会费额的比例下拨(广州、佛山下拨比例为70%;其他分会下拨比例为30%)。


分会可直接接受会员的捐赠。分会接受捐赠的资产所有权归本商会,使用权归分会。


第十六条   分会设下设监事会,对本商会下拨的经费和接受捐赠的经费必须专款专用,严格各项费用支出,确保经费用于分会会务活动。并定期在分会会员群进行公布,并报本会进行审核。分会会员及本会有权对分会资金使用提出异议。

分会组织和个人违反经费使用管理和有关财务规定的,由本商会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;情节严重、构成犯罪的,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十七条   分会自行解散或终止,由分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,经分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报本商会审核批准。分会终止后,其公共资产由本商会接受。

第十八条   分会会员遇到困难需要组织帮助的,由分会组织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,必要时本会予以协助。

分会会员不履行会员义务或不按时缴纳会费的,由分会取消其会员资格,收回会员授权牌,报本商会备案。

分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本商会责令改正;情节严重、造成不良影响或拒不改正错误的,由本商会宣布解散,收回印章和会牌:


(一)不遵守本商会章程和不履行本办法规定义务的;


(二)不执行本商会的决议或不参加本商会要求参加的活动的;

(三)分会领导不按时缴纳会费或50%以上会员不按时缴纳会费的;

(四)有其他违法活动的。

第十九条   本商会成立庆典大会召开后的每年年会原则上由各分会轮流承办,具体办法另行制定。

第二十条   分会的印章和会牌由本商会统一定制。

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商会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21日起施行。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广东省四川仪陇商会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2019-6-13